第一章 依据与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规范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促进科技社团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协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分为市科协主管团体会员和非主管团体会员。
第二章 市科协主管团体会员
第三条 拟在珠海市新登记成立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科技类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能广泛团结、联系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类科技人才或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在科协和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间能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四)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应提交市社会团体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科技类社会团体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科协主管团体会员相同或类似。
第四条 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按珠海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以下简称学会部)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条件进行审查,报请市科协相关会议批准,由发起者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会、协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交登记审批材料;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提交审批材料。
第六条 学会、协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自珠海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团体发起者应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社会团体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15天报市科协学会部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市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 市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自动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
第三章 市科协非主管团体会员
第九条 非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加入市科协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市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促进会、研究会和其它社会服务机构;
(三)成立时间超过一年,学术带头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达到一定规模;
(四)学术交流活动能力常态化,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申请加入市科协团体会员,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珠海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珠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该社会组织的批件(复印件)、核准的章程;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五)科技类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包括业务活动情况、党建工作、办公地点、人员编制、活动经费等);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协学会部受理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入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科协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加入市科协后,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不变。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二)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三)申请市科协相关项目资助;
(四)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五)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市科协领导,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三)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四)市科协主管团体会员年终要向市科协报送全年的财务报表,并接受市科协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抽查。
第五章 年度综合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应参加市科协开展的年度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 参加市科协开展的年度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的团体会员单位,市科协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法人治理、常规工作、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参与完成珠海市科协重大任务情况等。
第十八条 以《珠海市科协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指标》为标准,主要包括团体会员的基础工作(70分)和服务工作(50分)两部分,评价合格分数线根据基础工作评价得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市科协成立评价专家组,负责对各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各团体会员对照《珠海市科协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并填报评价自评表和提供佐证材料(包括数据、事例、简要描述等),自评打分应实事求是,相关佐证材料应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认真填报考核表格的社会组织,根据情况可视为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相关部室根据职能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的真实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协组织评价专家组对各团体会员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进行核实、评分。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组评价结果报市科协审定。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年度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的业务主管团体会员、非业务主管团体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评价结束后分类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年度参加评价的团体会员得分在本类团体中排名靠前的15%,且基础工作评价得分在合格分数以上,评为五星或四星。评为五星或四星的团体会员市科协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基础工作评价得分低于合格分数的团体会员,市科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采取约谈组织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无故不参加市科协年度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的团体会员,市科协将采取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退会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科协发布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结果,并作为本年度评优评先和下年度市科协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团体会员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出市科协: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市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通过,可提出退会申请,经市科协批准后退出;
(二)不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市科协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三)参加市科协开展的年度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排名靠后且基础工作得分低于合格分数的,第一年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成效的,第二年责令其退出市科协;
(四)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市科协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的,责令退出市科协;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市科协强制其退出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或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印发的《珠海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市科协所属学会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1.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2.市科协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指标填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