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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珠海市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推动新时代科技志愿服务制度化和常态化,推进珠海市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科协《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珠海市科技志愿服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是指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坚持科协组织“四服务”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优势和组织动员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科技志愿服务,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以科技创新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及科学普及等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珠海“二次创业”,助推珠海枢纽型核心城市、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三条 科技志愿服务应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动员科技工作者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以所学所研报国为民、无私奉献。

 

第二章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科技志愿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组建的珠海市科技志愿服务支队和各区科协、各高校、园区、企业、镇街科协及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等团体会员,相关科普讲师团、科普教育基地等组建的科技志愿服务分队(小队)。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金钱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科学知识、社会影响力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等。

第五条 市科协作为珠海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和珠海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牵头成立珠海科技志愿服务支队(市科技志愿服务联盟),下设办公室(联盟秘书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志愿服务工作。按照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区科协和相关科技团体成立科技志愿服务分队(小队),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区科协、各高校、园区、企业科协、镇街科协及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等团体成员,相关科普讲师团、科普教育基地等,要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成立科技志愿服务分队(小队), 落实分队(小队)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分队(小队)科技志愿服务的组织统筹、联络协调等工作,招募吸纳和管理科技志愿者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第七条 科技志愿者应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热心和支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技能、科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志愿者应在“i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根据信息平台的要求提供组织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提倡公益精神,广泛发动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团结、引领、凝聚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加入科技志愿者行列,发展壮大科技志愿服务队伍,通过科技工作者积极主动的责任与担当、情怀与奉献,践行志愿服务精神,服务全市精神文明建设;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科技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科技志愿者的宣传动员、招募注册、管理培训、记录评价、激励褒扬、个人信息保密等工作;

(四)保障科技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安排与科技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明确说明与科技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五)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安排科技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告知志愿者本人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各志愿服务分队(小队)加强与镇街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对接,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或者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实践中心(所、站)等地点,结对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服务站点,作为本分队(小队)科技志愿服务主阵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八)各分队(小队)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创建科技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在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时,要做好调查研究,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具有各自特色的志愿活动,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品牌,并在活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为珠海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九)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科技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科技志愿者的权利和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志愿服务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科技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科技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

(三)获得科技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参加科技志愿服务培训和取得志愿服务证明;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对科技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科技志愿者招募机制和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科技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服务需求和人员情况成立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分支队伍开展各类服务。

 

第三章 科技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科普中国e站等基层阵地,乡村、企业、学校、文化场馆、科技场馆、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等公共场所,结合防灾减灾、应急避险、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生态保护等群众关切问题,开展科技培训、科普报告、农技服务、义诊咨询、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二)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地方和企业科技文化需求,协助做好科技服务供需对接,对标开展相关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三)参与学雷锋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国际志愿者日等大型活动的科技志愿服务;

(四)参与基层公共科技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组织等工作,参与各级科协组织及其他单位开展的科技类相关活动;

(五)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六)开展互联网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七)开展其他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服务对象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科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自身实际优势和特长,加强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企业、学校、科技场馆等公共场所的联系,结合社会、公众需求,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形成基层欢迎、群众喜欢、阵地固定、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常态化、公益性志愿服务品牌活动。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科技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权益维护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者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志愿服务组织要通过“i志愿”平台统筹指导和协调管理各级各类科技志愿服务工作。健全科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组织实施星级认证制度,依据科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为珠海市科技志愿服务支队星级志愿者:

(一)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 市科协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志愿者和科技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在人才推荐、项目评审、活动承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较好的科技志愿者和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有良好服务记录的科技志愿者获得相关科技站点、科普教育基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市科协将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市科协开展的年度科技类社会组织团体会员综合能力评价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科技志愿服务的感人事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科技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各科技志愿服务分队要积极筹集经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科技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主要用于科技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市科协对符合当前中心任务、具有较好社会效应的部分品牌科技志愿服务项目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服务效果良好的科技志愿服务可根据财政有关规定,酌情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赞助等方式参与科技志愿服务。可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科技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志愿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维护服务对象和科技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科技志愿服务工作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重大项目和活动应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全程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或科技志愿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科协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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