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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政府投资建设或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设施条件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场所,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由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共同认定、命名,市科协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

第四条 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推广科学技术的发生、继承和发展的科学普及知识,推动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促进学习型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科学精神的发扬和全民科学素质提高的科普教育作用,并具备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与展示功能的科普资源环境和条件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历史、文物、文化、博物类场馆,如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各类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文化景区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自然(示范)保护园区等;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工业展馆、科技型企业、农业生产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如科技园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点)园、科技种养示范场等;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场所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制

1、申报主体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专门的科普工作领导、组织机构、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科学合理的运作、管理制度。

3、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够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4、接受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的指导,配合开展上述单位下达的科普任务。

(二)基础设施

1、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设有科普画廊(栏)、科普展品、科普演示(播)设备等科普设施。布置陈列有关科普挂图和配上规范标签和必要说明的标本、图片、实物等展品。展品内容丰富、科技含量较高,数量和质量应满足作为科普场馆开放的要求,定期对展示内容和展项进行更新。自有或租用不少于5年的1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馆(室)和一定规模的科普画廊。画廊(橱窗)内容每年更换不少于2次,每次更换有详细的时间、内容及照片记录,收集、整理和反馈公众对科普画廊宣传内容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规范管理。

2、在场地显著位置设专栏,公示场馆的开放制度。其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

3、配有必要数量的、稳定、合格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2名以上科普讲解员。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建不少于10人科普志愿者队伍,参与基地科普活动,做好科普志愿者名册和活动统计,并纳入市科协科普志愿者组织管理。

4、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开放时间

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专业科技馆、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接待能力好的公共场馆不少于100天;科研院所、企业内设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基地、气象台(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等不少于40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四)科普活动

1、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能够激发、培养公众对科学的探索兴趣,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2、编制科普工作年报,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应有文字和图片记录。

3、围绕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技进步活动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主题,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活动。每年参与开展大型科普活动不少于1次,开展常态化、社会化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

4、注重科普实效,体现公众参与,互动效果良好。

5、加强宣传报道,扩大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科普氛围。

(五)资源开发

注重结合基地自身特点和公众科普需求,开发新颖独特的科普资源。要求主题健康,格调高雅,内容科学,概念和科学技术术语表达准确严谨,数据及实例真实可靠;语言生动有趣、文字精炼、图像精美、富有特色与感染力;构思新颖,融入创新理念,通俗易懂地反映最新科学理念、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的重点,公众关注的热点;制作手段先进,技术质量好,表现形式具有时代感,创新性。

第六条 申报

科普基地的认定、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协负责。

申报时,可通过线下或线上向市科协科普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等证明材料。

2、单位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3、《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一)、《科普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格》(附件三)。

第七条 市科协科普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并启动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决定正式受理的,交由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联合组建的专家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评审意见(附件二)。30个工作日内经市科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联合认定、命名。

第八条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颁发“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科普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对学生群体实行常态化优惠。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不断更新、扩充、丰富科普内容,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科普基地线下场馆与网上展馆同步建设,开设网上科普馆,以微视频、虚拟化等技术手段,与市科协网站链接集成,集中展示全市科普教育基地整体风貌和各自特色,提升科普实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主动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的总结、研究和宣传工作,每年11月末提交当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要设立联络员,并接受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的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建立活动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每年对科普基地进行动态工作检查和管理,择优委托科普基地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科普活动。对在科普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流于形式、丧失基地功能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认定称号的处罚。

第十六条 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基地间的互动合作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科普基地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维护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基地独立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职能作用发挥出色的科普基地,纳入青少年科普研学项目统筹安排。对科普基地开发和共享的优质科普产品、科普项目择优资助和扶持。科普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提出复核评估申请的,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通过查阅科普活动记录和现场复核等方式,对科普基地进行评估。

复核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基地称号。

复核评估过程中,发现不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或存在其他不完全符合科普基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实地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 全市科普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工作,由市科协牵头组织,根据科普基地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承接政府委托、开展科普服务、发挥科普阵地职能和作用等情况,开展一年一次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一年内完成整改。对于常年免费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综合评议优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委托的公益科普项目,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活动成效好,经认定为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市科协将优先向省科协、中国科协推荐,协助申报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3、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4、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5、不接受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6、不参加科普教育基地综合考核,或年度综合评议不合格,责令整改2次仍不合格的;

7、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已不具备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仅代表科普工作成绩和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售卖;不得用于宣扬反动迷信言论、欺骗误导公众、谋取不当得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原珠海市科协印发的《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珠科协字[2006]18号)废止。

 

 

附件1:[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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