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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现就居家隔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近14日有在疫情重点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包括本市赴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从疫情重点地区进入我市的人员),应当在进入珠海后一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其所在单位报告;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知悉租住其房屋的上述人员进屋后一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

二、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做到人不出门,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安排专人管理服务;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一户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户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租住房内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居住在该套房屋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居家隔离人员被确定为确诊病例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病毒扩散,确有必要时对确诊病例人员所在楼栋单元进行封闭管理。

四、居家隔离对象不主动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房屋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居家隔离人员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实行集中隔离管理,费用自理;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集中隔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隐瞒本人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者明知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员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而隐瞒不报的,按照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服从其所在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的,从严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中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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