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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4月28日印发)

  

为加强珠海市科协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接纳对象   

(一)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组织;

(二)具有科技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    

(三)与科技相关的交叉综合学科的社会组织;    

(四)其他应用专业的社会组织。   

二、入会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承认科协章程并愿意履行团体会员义务。   

三、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珠海市科协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加入珠海市科协团体会员的书面申请;    

2、经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会组织的批件(复印件);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5、社会组织成立(或近三年)以来的工作综述;    

6、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珠海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的入会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珠海市科协办公会议审议,报珠海市科协常委会批准同意接纳。

四、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珠海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珠海市科协的活动;    

3、对珠海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获得珠海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5、申请珠海市科协项目经费资助。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接受珠海市科协的指导;

3、执行珠海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4、承担珠海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5、每年向珠海市科协报告重大事项。    

五、退会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珠海市科协: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珠海市科协的意愿,可书面提出退会申请,经珠海市科协批准后退出;  

(二)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珠海市科协强制其退出;   

(三)连续两年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珠海市科协可提出劝退;   

(四)社会组织依法注销,其会员资格自动失效。   

珠海市科协学会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珠海市科协办公会议审议,报珠海市科协常委会批准确认。    

六、附 则    

(一)本办法须经珠海市科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珠海市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科协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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